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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放宽汇兑政策
2008-11-06 06:17  文章来源:塞舌尔《民族报》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据报道,10月30日塞舌尔国民议会一致通过《金融组织法2004》修正案。主要涉及到三项修改:
  1.允许A类汇兑机构通过电汇往国外转帐支付。而此前仅有B类汇兑机构,只允许本地买卖外汇。
  2.允许中央银行设定此类汇总机构所需拥有的最低资本。
  3.中央银行是负责批准和发放汇总机构执照的权威机构,有权决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信息。

  据介绍,新的汇总机构既可以由本地设立的公司,也可以由在本地注册的海外公司经营。中央银行也未对汇总机构数量有所限制。新的法规明确规定B类(仅买卖外汇)机构需要的最低资本从先前的50万卢比降为5万卢比。而新的A类机构将要求拥有不少于50万卢比的资本。汇总机构将按要求保持上述金额的一半作为流动资产,而另一半可以作为营运资本。根据新法,B类执照费每年将是5000卢比,而涉及外汇国外转帐支付的A类机构则为1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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