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塞舌尔概况政策法规中塞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外汇 >  正文

货币与外汇政策
2006-08-05 20:27  文章来源:驻塞舌尔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卢比为塞法定货币,由塞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和管理。纸币面值为100卢比、50卢比、25卢比和10卢比,硬币面值为5卢比、1卢比、25卢分、10卢分、5卢分和1卢分。

  卢比对外币汇价由塞中央银行制定并公布。卢比为非自由流通货币。

  塞禁止限额以上(2000卢比等值)外汇携带出境,否则将予以没收并课以50万卢比以下罚款和5年以下监禁。持汇者均须拥有合法换汇凭证。

  塞涉外单位经营必须以外汇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中央银行申报,并结售给国家,保留有关原始单据以备核查,凡违反者,将课以50万卢比以下的罚款。

  欧美流行的维萨、万事达和美国运通等信用卡在在塞银行、旅馆、饭店和商店均予接受。

  塞为世行、国际货币基金和非发银行等成员。

  塞卢比对外币汇率由塞央行制定并公布。据2006年6月30日央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现钞比价1美元等于5.0875卢比,现汇比价1美元等于5.3625卢比, 但当地各银行兑换不了外汇。塞实际存在着与官方汇市平行运行的地下汇市,目前黑市汇率狂泻不止,达到1美元等于10卢比-12卢比不等,最高时期达到1美元=14.5卢比。塞严禁个人和单位在平行市场倒卖外汇。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塞舌尔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