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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调整预扣税款率
2008-10-20 04:29  文章来源:驻塞舌尔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据塞舌尔《民族报》报道,10月4日塞舌尔国内税收总局长Marie-France Fanchette女士宣布:从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以卢比计的利息收入将被课以10%的预付税款。各银行将按要求从公司或私人帐户所获利息收入中扣除上述金额,并在利息申报当月底起14天内将预扣税款付给政府。不能按时缴纳者将被处以全部未付税款20%的罚金。

  Marie-France Fanchette总局长说,预扣税款从1987年一直在收缴,但政府在1996年决定修改为0。“利息收入者任何时候都要缴税,除非此前金额为零,”她补充说,外汇帐户的利息收入将不会被课税,以鼓励更多的人或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银行自己的利息收入将不征收该税。收取10%预扣税款的举措落实政府对当前经济的判断。创造收入者应当从这项收入中贡献一部分出来,这样政府能更好地为全国整体需求提供支持。企业支付他们利润的营业税,雇员支付们们工资的社会保险,据信,获得利息收入有能力、也应该做出贡献。该项税收不适用外币存款贷款收入,其利息是用外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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